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2018年1月30日六届八次教代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日期:2018-03-19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教代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后生效。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代表的条件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时事政治,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善于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主人翁意识强,关心学校,顾全大局,能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代表的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选举以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和部门为选举单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额,由教职工直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构成,由筹备领导小组确定,并按比例下达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一般为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其中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非中共党员、女教工、青年教工、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由有关选区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四)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列席或特邀代表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和部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和部门也可以联合组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中起带头作用。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代表的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岗位,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因学校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或新建单位代表名额不足,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我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草拟大会的决议;

(四)协调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代会执委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在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人数由筹备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磋商确定,并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进行选举。执委会组成人员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一般要求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团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

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秘书长可由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六条教代会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专门委员会、人事财务福利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二)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

(三)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可聘请非教代会代表人员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应由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召开教代会执委会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会议请示;

(二)提出大会议题、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拟定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审查代表资格工作;

(三)制定教代会提案工作方案,组织提案的征集与审查工作;

(四)起草教代会各种报告和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决议、方案等;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六)提出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和建议名单;

(七)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八)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是:听取筹备领导小组关于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事项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五章 机构设置

第二十五条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及培训工作;

(二)接受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承担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

(四)完成教代会及教代会执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我校实际,在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及有条件的部门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对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或部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接受所在基层党总支(党支部)领导,同时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相关业务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执委会秘书处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执委会讨论同意,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议题,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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