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1月30日六届八次教代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日期:2018-03-19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9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保证学校工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章程》,特制定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工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工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广大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校党委和基层党组织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为指导,全面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在学院的贯彻落实。校工会各级组织积极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努力进取、为人师表、开拓创新,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作出优异成绩,为把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建设类职业技术学院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形式,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学校事业发展全局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具体利益。

第五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二级学院(部)和直属单位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工会应该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群众,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凝聚力、号召力与亲和力,把工会办成广大教职工热爱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工会会员

第六条凡在学校人事处办理了聘用手续或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教职员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都可以加入校工会为会员。

第七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分工会讨论通过,校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在工会组织内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工会工作和组织及任何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有权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学院工作等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学校及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疗养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和发表意见建议。

第九条 工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等重要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工会基本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提升学术素养、业务技能水平和教学教育质量。

(二)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圆满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工作任务。

(四)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勇于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和学校事业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学校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搞好互帮互助。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校、二级学院(部)或直属单位等两级工会都要建立会员会籍档案,会员的组织关系随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由本人向分工会提出,由校工会宣布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员,可开除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分工会讨论,提出意见并报校工会审核。

第三章 工会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校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二)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凡工会会员人数在25人以上的都要依法建立分工会组织。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经协商并报学院工会批准,可由若干单位建立联合分工会。

(三)学校两级工会委员会,都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有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等分工会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部)、直属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校工会委员会和各分工会委员会分别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它们所选举的代表和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学校两级工会委员会均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如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工会经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工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会员的推荐表彰奖惩等要有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二级工会委员会对上述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及时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备。

(六)各分工会可在各教研室、班组设立工会小组,并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工会小组在各分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小组的职责是认真落实分工会的工作计划和交办的工作;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本单位的工作;认真组织本组会员参加两级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群众说话办事,及时反映大家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工会的权力机关。工代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可以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进行。工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工代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换届时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

(二)届内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工代会闭幕期间由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9-13人,设主席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席1-2人;分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人数视情况而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委员应有明确工作分工(可兼任)。

第十五条 校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校工会和分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确保国家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并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3-5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任期5年。

第十六条 校工会设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教职工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女教职工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3-5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任期5年。

第十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等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变动与替补。

(一)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1.被选为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分工会主席、校工会专职干部,调离工会岗位时,一般应免去委员资格,由新任分工会主席、新指派的工会专职干部,按民主程序替补,并向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

2.其他委员在调离原工作部门或退休时,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替补;

3.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委员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二)校工会主席、副主席调离工会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应及时替补。

1.拟替补人选不是校工会委员的,必须按程序先替补为委员。

2.替补为主席、副主席前须请示校党委,替补主席时还须征得上级工会的同意;

3.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替补,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4.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主席、副主席替补情况。

(三)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委员在调离学校、退休或工作调动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予以替补。替补由校工会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审批。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四)分工会主席或委员的替补参照上述(一)、(二)项执行。

第四章 工会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职责与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作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的推行、督查工作等,参加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三)组织或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教职工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参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

(五)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校行政做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困难教职员工的慰问救助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依法参与涉及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七)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向校党政反映女教职工的特定诉求。

(八)搞好校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工会内部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

(九)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和其他事业。

(十一)审查和批准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指导二级工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分工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向本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员会监督。选举推荐出席校工代会的代表。

(三)负责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监督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组织选举推荐出席校教代会的代表,并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四)做好会员的发展、管理工作,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培养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

(五)参与二级单位院(部)务公开的推行、督查工作。

(六)参与二级单位劳动关系的协调处理工作和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关心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如实反映协调二级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困难教职工的慰问、救助工作。

(八)组织或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教职工岗位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活动,配合本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

(九)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本单位教职工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 工会工作是学校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事业发展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体工会干部应按照“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协调劳动关系专家”的要求,努力学习相关知识并在具体实践活动中锤炼和提升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真正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广受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承担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多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工会干部的配备和职级待遇按上级组织的规定执行,工会干部的管理除按照上级工会组织要求管理外,纳入学院干部队伍管理之中。

学校工会建立工会干部的培训制度,努力提升工会干部的素质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会干部应自觉遵守《中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如有违反或有损害教职工及工会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中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校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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